《云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》第十四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:
(一)贯彻执行有关法律、法规;
(二)制定管理规则和操作规程,编制应急预案,开展工程安全检查、监测和资料整编工作;
(三)计划供水,计收水费;(四)做好蓄水、调度和防汛抗旱等工作;
(五)维护水利工程,保持工程设施正常运行;
(六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。